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陳水枝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最新戶籍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
四、被告陳家照於民國108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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