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424號
PDEV,109,斗補,42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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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陳水枝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最新戶籍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
四、被告陳家照於民國108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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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