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9年度,346號
PDEV,109,斗簡,346,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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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許秋雪盧許
花、許清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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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