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徐作云
被 告 吳白雪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虎小調字第29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