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9年度,281號
PDEV,109,斗小,281,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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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洪豪澤即洪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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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