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589號
NHEV,109,湖調,589,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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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徐川峰 

上列聲請人與李臺琴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
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2,8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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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