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徐川峰
上列聲請人與李臺琴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
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2,8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