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楷淩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