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9年度,598號
NHEV,109,湖簡調,598,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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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楷淩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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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