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802號
NHEV,109,湖簡,1802,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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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黃祺茗 
上列原告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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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