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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816號
NHEV,109,湖小,816,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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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816號
原   告 潤泰陽光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被   告 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潤泰陽光天夏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潤泰陽光天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 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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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