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405號
CLEV,109,壢簡,405,2020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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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05號
原   告 邱逢鑫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李增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判決正本與原本 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前 開之判決正本附圖與原本不符,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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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