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296號
CLEV,109,壢簡,1296,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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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黃惠珠 


被   告 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原告僅於聲請 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6,735 元,該裁定 已於109 年10月7 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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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