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005號
CLEV,109,壢簡,1005,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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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陳文旺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受告知人 藍德輝(抵押權人)


彭子凡(抵押權人)

王成文(抵押權人)

廖運盆(抵押權人)

徐麒原(抵押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因被告劉守文已遷出國外而送達不合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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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