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1848號
CLEV,109,壢小,1848,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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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陳奕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怡璇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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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