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1607號
CLEV,109,壢小,1607,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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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陳柔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小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被 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 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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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