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1567號
CLEV,109,壢小,1567,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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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謝春風 
被   告 鄭淇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53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9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449元,及自民國109 年 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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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