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07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55 元【計算式:134,000 元/ ㎡×(
8.41㎡+10.25 ㎡) ×2/16=312,5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 元,扣除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2,4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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