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017號
SJEV,109,重簡,2017,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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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17號
原   告 吳嘉明
     

被   告 蘇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4,56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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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