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葉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案號欄關於「108 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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