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09年度,61號
SJEV,109,重小調,61,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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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沈幼斌
相 對 人 藍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00號,此 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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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