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紹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00元,折合新臺幣30,305元(以原告起
訴時即民國109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0.305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