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39號
FSEV,109,鳳補,639,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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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范富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 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 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 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 於強制執行。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然起訴狀內漏未記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是本件 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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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