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18號
FSEV,109,鳳補,618,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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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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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