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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