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601號
FSEV,109,鳳補,601,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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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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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