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王僑儀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8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 ,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 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裁定,限命抗告人於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2 紙在卷足據,是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