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6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陳哲韋
林仕民
被 告 杜國寶(DO QUOC BAO,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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