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春香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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