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738號
KSEV,109,雄補,1738,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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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陳瑞鍾即永欣工程行



被   告 康六郎 
法定代理人 康中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六郎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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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