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735號
KSEV,109,雄補,1735,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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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蘇宏德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均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亦無從認定應受判決之聲明,並依所據之計算
  內容為何,參照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陳報補正聲明請求之特定內容及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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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