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647號
KSEV,109,雄補,1647,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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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士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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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