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善婷
卓恩婷
廖瑞安
被 告 曾世銘即曾文學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9 年12月1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9 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被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
司繼字第864 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 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 年3 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若有,請提出證據。㈡若原告
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告報明債權,又為被告所不知,則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三、被告應於109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原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
司繼字第864 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 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 年3 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㈡若無,在原告向被告起訴前
,被告是否知悉曾文學有積欠原告這筆債務?對於原告是否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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