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893號
KSEV,109,雄簡,893,202010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89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善婷 
      卓恩婷 
      廖瑞安 
被   告 曾世銘即曾文學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09 年12月1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9 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被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
  司繼字第864 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 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 年3 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若有,請提出證據。㈡若原告
  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告報明債權,又為被告所不知,則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三、被告應於109年1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原告:㈠原告有無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
  司繼字第864 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登載新聞紙翌日起
  6 個月內,公示催告公告日期為103 年3 月19日),向被告
  即曾文學之繼承人報明債權?㈡若無,在原告向被告起訴前
  ,被告是否知悉曾文學有積欠原告這筆債務?對於原告是否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有何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