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779號
KSEV,109,雄簡,779,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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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陳宜萱 
被   告 陳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 原告與被告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已約明如有涉 訟,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情形,則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 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 月18 日起至98年6 月18日止,分60個月,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 9.99﹪固定計算,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尚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自95年1 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迄今尚積欠257,344 元,及自95年1 月18日起算之 利息、95年2 月19日起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台幣客戶 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T24 轉催呆查詢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為2,7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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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