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靜美
被 告 蔡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在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辯論通知書所寄被告住所地址 有誤,需再開言詞辯論重新送達通知書,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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