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268號
KSEV,109,雄簡,1268,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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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正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9月16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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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