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819號
KSEV,109,雄小,2819,202010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8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蔡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