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蔣宜珊
被 告 蔡欣宜
蔡昭龍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昭龍、林玉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鴻文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蔡欣宜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711元, 及自民國(下同)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另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蔡昭龍、林玉雲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鴻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欣宜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萬2,7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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