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王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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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種類│起算日(民國)│迄日(民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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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94年1 月24日 │清償日止 │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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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約 金│94年8 月24日 │94年8 月24日│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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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約 金│94年8 月25日 │清償日止 │3.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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