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364號
KSEV,109,雄小,2364,202010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3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江美嫻(原名江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512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3 月1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89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