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119號
KSEV,109,雄司補,119,20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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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萬裕吳曼華二人為意思表示之
  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 元,合計新臺幣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新
  臺幣1,000 元,尚須補繳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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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