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9年度,2513號
KSEV,109,雄司簡調,2513,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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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姜明輝 
聲 請 人 王同盈 
聲 請 人 王國揚 
聲 請 人 林展弘 
聲 請 人 林家弘 
聲 請 人 翁正彥 
前列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范仲良律師

相 對 人 潘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 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10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燕巢區 、高雄市大社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系爭 不動產謄本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0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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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