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賴韋廷
相 對 人 黃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六甲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 高雄市茄萣區,亦非本院轄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甚為 明確。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