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9年度,54號
MKEV,109,馬補,54,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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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54號
原   告 林靖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克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
  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
  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
  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故應補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並應提出繕本 1 份。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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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