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9年度,111號
KMEV,109,城簡,111,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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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洪方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維智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復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權基礎,無從特定本件訴訟標 的,是本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容有補正之必要。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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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