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曲仁惠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207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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