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795號
原 告 武治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昇平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