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9年度,1000號
FYEV,109,豐小,1000,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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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梁麗香即協益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江偉峯 
被   告 張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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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