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5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方捷閔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 告 鄭滋雄
被 告 鄭陳秀容
訴訟代理人 鄭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滋雄涉有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公共危 險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年 度上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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