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調字,109年度,300號
HUEV,109,虎小調,300,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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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梁佑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前就同一事件對相對人即被告「梁佑任 」起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虎小字第179 號受理在案,惟原 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及住址,經本院函詢警局之 結果,亦查無被告年籍及住址,無從特定起訴對象究為何人 及確認當事人能力之有無,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 其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 查核無訛。原告再行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 被告為「梁佑任」,惟仍未記載被告之年籍及住址,僅載明 請本院依被告所有電話號碼向電信業者調取資料後再依所載 被告地址送達,然經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調閱申 請名義人資料後,查知該門號歷次申請名義人均非「梁佑任 」,有遠傳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仍無從特定起訴對象,本院 另於109 年9 月3 日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 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上開函文業於109 年9 月 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並已聲請閱覽卷 宗,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年籍資料或陳報其他調查方法 ,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起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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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