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441號
HLEV,109,花補,44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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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仲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
仟捌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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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