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4號
原 告 洪江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 訴訟,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7月9日以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7月17日由原告簽收在案。 原告雖於109年8月6日具狀聲請展延繳納裁判費期限,惟原 告迄今仍未依法繳納,則本件訴訟顯然於程序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本 文、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