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1號
KSDV,109,重訴,171,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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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蘋涓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吳秋瑛 
      王博文 
前列吳秋瑛王博文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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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