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龔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美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