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2號
KSDV,109,訴,892,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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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龔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美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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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